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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资质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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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 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 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 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 其他有关文件和说明材料。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三级资质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级资质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武汉市二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四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资质证书后,凭资质证书副本和资质申报材料复印件到武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三、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原则上核发正本一份,副本一份。特殊情况需增发副本的,由开发企业向资质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办理补领手续。

五、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重大体制变更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六、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七、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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